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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商丘市睢阳区**镇**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5年12月25日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玉米收割机在淮阳县**镇**庄玉米地内,收王某某家的玉米时,将被害人王某某碾轧致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潜逃,于2015年12月16日向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秦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死者王某某系被较大钝性外力致身体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民

检察员:龚 振

2016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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