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为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代为信与被害人李某(代为信前妻)在淮北市相山区仁和小区x区x栋xx室内发生争执,代为信用拳头、铁制物品对李萍某头部进行击打,后用家中厨房的菜刀连续砍击李某头部和咽喉部致李萍当场死亡。代为信将李某杀害后,于同日13时许,又用家中斧头、美工刀及菜板等物品将李某尸体分尸数段放置于家中卫生间处。同日18时许,代为信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将前妻李某杀害,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及颈部致大血管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人用锐器切割软组织、锐器砍击骨骼分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美工刀、菜板、斧头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代某甲、代某乙、周某某、石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代为信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为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志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物证10件,光盘26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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