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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淇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月15日被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24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88彩票网”赌博网站注册账号。2019年5月份,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和祥宾馆,刘某某通过组建 “财运来”微信群,雇佣王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等人,接受他人的投注。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88彩票网”赌博网站下注,下注金额共计4984084元,盈利79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报告、赌博网站下注流水截图、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49840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军

马颖颖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淇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6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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