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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临淄区**大厦**房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淄博**起重搬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常某某伙同财务出纳张某某,利用为公司职工发放工资的职务便利,采取涂改变造工资表、工资合计金额故意算错等手段,故意虚报工资支出501194.7元,共有150余人次工资表与真实考勤表不符或工资表数额涂改,有22个凭证记账金额与原始单据金额不符,常、张二人将该501194.7元非法占为己有,2018年1月被发现后常、张二人退还公司。

2、2012年至2017年期间,淄博**起重搬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常某某伙同财务出纳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算错现金明细账贷方合计金额的手段,故意做大支出合计,共有47个月的月末合计故意计算错误,共计多记支出2327896.52元,常、张二人将该2327896.52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劳动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淄博惠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利用担任淄博**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会计和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涂改、变造工资表以及故意计算错误的手段,侵占公司现金共计2829091.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晓辉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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