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村委会**村**队,住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人民中路**宿舍。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因吸食毒品,2017年1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定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15时许、1月8日13时许、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的手机(号码:1878933****)接到吸毒人员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号码:1512066****)后,先后三次与被告人李某甲位于定安县定城镇人民中路**宿舍楼其睡房隔壁的一瓦房内进行毒品交易,吸毒人员潘某某每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双方交易完成后便在该瓦房内将该毒品进行吸食。
2019年8月22日23时许,定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定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定安县定城镇人民中路原县糖厂宿舍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相关书证:手机1部、人民币475元、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办案说明;
3.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冰毒3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庆俊
书 记 员:戴庞慕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人民币475元暂存于定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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