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5********,汉族,小学,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乡**村委**组。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镇**村**组。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0********,汉族,初中,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庄**村**庄。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9********,汉族,小学,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镇**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9********,汉族,初中,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乡**村**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7********,汉族,初中,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汉族,初中,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镇**村**路*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六人涉嫌盗窃罪、胡某甲等两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甲等六人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蒋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等人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通园工业区内,以电线钳剪断电缆线的方式,将该通园工业区厂房内一批规格为ZRC-YJV-1KV 3x70平方毫米的六环牌电缆线盗走,后迅速逃离作案现场。后以43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夫妇,得赃款1000多元,四人予以均分。经公安机关侦查实验,该批电缆线长度为11.8米,价值合计为1294.46元
2、201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蒋某某、王某甲等人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通园工业区内,以电线钳剪断电缆线的方式,将该通园工业区厂房内一批规格为ZRC-YJV-1KV 3x70平方毫米的六环牌电缆线盗走。后以43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夫妇,得赃款9000多元,三人予以均分。经公安机关侦查实验,该批电缆线长度为106.1米,价值合计为11639.17元。
3、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窜至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通园工业区内,由李某甲、刘某乙负责剪电缆线,李某乙负责望风及处理电缆线外壳,三人一同将通园工业区厂房楼顶上一批规格为ZRC-YJV-1KV 3x70平方毫米的六环牌电缆线盗走。后该批电缆线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侦查实验,电缆线长度为163.77米,价值合计为17965.6元。
4、2018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刘某甲、王某甲等人窜至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通园工业区内,以铁钳剪断电缆线的方式,将通园工业区厂房楼顶上一批电缆线剪断,后三人在厂房内将剪断的电缆线以美工刀割破外壳,将电缆线内铜线抽出,后刘某甲等人将该厂区内的30多米规格为ZRC-YJV-1KV 3x70平方毫米的六环牌电缆线、40多米规格为ZRC-YJV-1KV 3x35平方毫米的六环牌电缆线和4只正泰牌断路器盗走,随后迅速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财物价值合计为5947元。
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规格为ZRC-YJV-1KV 3x35平方毫米的六环牌电缆线的价格为55.40元/米;规格为ZRC-YJV-1KV 3x70平方毫米的六环牌电缆线的价格为109.70元/米;正泰牌断路器的价格为每只11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三次,盗窃财物30899.23元;被告人蒋某某、王某甲分别盗窃三次,盗窃财物18880.63元;被告人刘某乙盗窃两次,盗窃财物19260.06元;被告人李某乙盗窃一次,盗窃财物17965.6元;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一次,盗窃财物5947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胡某甲、胡某乙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4日早上,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车头村李某甲暂住地门口,胡某甲、胡某乙夫妻二人在明知李某甲售卖的铜线为其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旧以总价1000元左右将李某甲售卖的五十斤左右铜线收购,后将铜线加价卖给他人。
2、2018年12月5日早上,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车头村李某甲家门口,胡某甲、胡某乙夫妻二人在明知李某甲售卖的铜线为其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旧以总价9000元左右将李某甲售卖的四百多斤铜线收购,后将铜线加价卖给他人。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人员信息资料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5.被害人陈述:李某丙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王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刘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王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胡某乙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远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王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刘某甲、胡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胡某乙在家候审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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