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鲍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93********,蒙古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逮捕,11月2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孙某某、郭某甲(已起诉,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成立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谋划开发《梦幻**》手游私服,期间持续从网上购买《梦幻**》手游版的美术等资源并联系第三方游戏制作公司开发《梦幻**》手游私服。该批美术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5-F-00004***、粤作登字-2015-F-00004***、粤作登字-2015-F-00004***等)的著作权人为**(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孙某某、郭某甲在未取得**(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开始运营《梦幻**》手游私服,并以道具收费等方式向玩家收费获利。
被告人鲍某某受孙某某、郭某甲招募在2019年8月初至8月底作为总代理全面负责推广、传播该私服游戏。截至2019年8月底,该私服游戏累计非法经营数额87万余元,其中郭某甲转账给被告人鲍某某50万余元,除去分给二级代理外,被告人鲍某某个人非法获利至少4万余元。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梦幻**》手游私服与官方《梦幻**》手游在398组随机提取资源中,有262组资源在游戏人物造型、场景设计、宠物、NPC、游戏按钮、道具、装备、人物文字选用和排版等多个方面存在高度同一性或实质同一性,系复制官方资源文件而得到的结果。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财务章1枚、发票章1枚、法人章1枚、公司U盾1个、手机5部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报案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QQ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支付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个人银行卡明细、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6A平台后台数据截图、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恒、何某某、邹某某、易某某、梁某某、杨某甲、陈某甲、郭某乙、杨某乙、陈某乙、魏某某、钟某某华、金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郭某甲、冯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89号、(2021)司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15份、证人孙某某、郭某甲等人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后台数据、财付通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晓莲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公司U盾、手机等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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