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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号**室,原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号,原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原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甲商定,王某乙、严某甲运营杭州鑫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乙系法定代表人并占股90%,严某甲系副总裁并占股10%,上线“好麦金融”P2P平台,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王某甲作为“好麦金融”P2P平台的唯一实际借款人,以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衢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严某乙等数十个公司和个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在“好麦金融”P2P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以自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期间,王某甲将上述非法吸收资金陆续出借人民币1000余万元给王某乙、严某甲用于鑫来祥公司日常经营。

2018年2月至7月期间,同案犯朱某某(另案处理)从王某乙、严某甲处收购鑫来祥公司,先后共支付转让费3000余万元,王某乙、严某甲将该转让费均转给王某甲作为归还之前的借款和出借,朱某某运营“好麦金融”P2P平台后,其以杭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丁某某等数百个公司和个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在“好麦金融”P2P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以自融。 

经审计,好麦金融平台共向1092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达705953639.00元(重复投资),实际充值金额387893932.66元,提现金额256093926.72元,未兑付金额131800005.94元,未兑付投资人2078名。其中:王某甲非吸总额510563922.00元,未兑付金额51645121.77元;朱某某非吸总额195389717.00元,未兑付金额80154884.17元。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甲于2019年6月18日、王某乙和严某甲于2019年7月2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王某乙、严某甲通过家属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3万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会计账册等;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投资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陈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6.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四十万元罚金、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三十万元罚金、判处严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二十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志峰、许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甲现均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119册、光盘38张、会计账册133本、补充材料1袋、审计报告1份。

3.查扣涉案财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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