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浑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在沧州市被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019年10月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怀疑妻子杨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于2018年3月离婚,所以一直对李某甲怀恨在心。2019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骏730车轿车在浑源县西坊城村至圪坨村公路路口,发现被害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李志忠正在路口等车,从车上拿了一把木柄单刃刀,来到被害人李某甲身后,趁其不备用刀将李某甲捅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山西省浑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被他人用刀刺伤颈部、胸部、背部,构成重伤二级。经大同市三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