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部二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南再),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现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兖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纸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现住济宁市市中区**街道**村**街**路**巷**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为**太阳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现家住济宁市兖州区**镇坊**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工作单位为**太阳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现住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作单位为**太阳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现居住兖州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7月17日被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作原*乙纸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家住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7********,汉族,高职文化,群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7月17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工作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原为山东省**纸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家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5********,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工作单位为**太阳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贸易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家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以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赵某某、高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乙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以来,山东**纸业有限公司供应木片的供应商黄某甲,为了使其供应给山东**纸业有限公司老挝分公司、兖州分公司木片水分降低,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与山东**纸业有限公司老挝分公司员工李某甲、彭某某、高某甲、赵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兖州分公司员工黄某乙、蒋某某、臧某某勾结。在检验其供应的木片时人为降低木片水分含量,给山东**纸业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黄某甲向李某甲、彭某某、高某甲、赵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一伙行贿365100元;其中李某甲获取非法所得9万余元,彭某某获得非法所得9万余元,高某甲获得非法所得9万余元,赵某某获得非法所得7万余元,刘某某获得2万余元,李某乙获得非法所得近2万余元,其余1万余元被六人用于了消费;黄某甲向黄某乙、蒋某某、臧某某、赵某某一伙行贿13万余元,其中黄某乙获得非法所得6万余元,蒋某某获得非法所得近5万余元,臧某某获得非法所得2万余元.黄某丙向黄某乙、蒋某某、赵某某行贿92000元,其中黄某乙获得非法所得5万余元,蒋某某获得非法所得1万5千余元,赵某某获得非法所得2万余元。黄某乙共获得非法所得11万余元,蒋某某获得非法所得6万余元,赵某某共获得非法所得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丙、徐某某、高某乙、吴某某、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彭某某、赵某某、高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乙、蒋某某、臧某某、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公安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给相关公司工作人员行贿,导致相关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赵某某、高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乙、蒋某某、臧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国利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兖州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赵某某、高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乙、蒋某某、臧某某、黄某丙等人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公安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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