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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6********,汉族,中专学历,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号,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街村**路**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于2020年3月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金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2********,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街村**号,住山东省汶上县**镇**街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审查确认:2013年10月24日,金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7月30日,金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甲、金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11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金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上述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争夺向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供应砂石料的独家垄断地位,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所属被害人詹某某在济北高铁项目某某站附近(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发生争执,杨某某、李某某用威胁手段要求詹某某所属公司退出,或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高铁项目供料,阻挠詹某某所属公司的运输车辆上磅称重、卸货,造成对方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在驾车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供应砂石料过程中,因争夺磅位与被告人詹某某发生争执,持水杯等工具对詹某某连续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7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金某乙伙同陈某某、陈某某、金某某(以上三人已被取保候审)、马某某(未到案)、林某某(未到案)、金某某(未到案)等人在济宁市任城区刘庄路某某小区南门附近因琐事将对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砂石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白某某、常某某、董某某等20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部分视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昊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甲(联系方式:1585376****、1335514****)、金某乙(联系方式:170483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1册;

3.证人鉴定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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