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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5年11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鲁******摩托车,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滨河南路路桥驾校门口东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范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4.6mg/100ml。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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