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下午4时至5时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镇**村疫情卡点因琐事与**镇**村辅警曾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并扔石头殴打曾某某,但未打上,之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张某甲返回家中拿菜刀又回到**镇**村的路上,因村民张某乙阻拦,持菜刀砍张某乙,将张某乙衣服砍破。在李某甲家门前用拳脚将村民吴某某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吴某某、曾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孟某某、张某丙的证人证言;
3.相关书证;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世臣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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