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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下午4时至5时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镇**村疫情卡点因琐事与**镇**村辅警曾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并扔石头殴打曾某某,但未打上,之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张某甲返回家中拿菜刀又回到**镇**村的路上,因村民张某乙阻拦,持菜刀砍张某乙,将张某乙衣服砍破。在李某甲家门前用拳脚将村民吴某某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吴某某、曾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孟某某、张某丙的证人证言;

3.相关书证;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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