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某某**乡**村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村邻居受害人李某乙因过路的事情在两家门口的胡同里发生打架,李某甲将李某乙左耳咬伤。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闯
2017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