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孙某某, 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22时04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洛路瀛洲路路口处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交巡防大队执勤民警当场予以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4.到案经过;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飞 王秋丽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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