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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27281980********,现住在洛阳市老城区丁家街*号*排*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5时0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C677ZT号小型轿车沿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宫路口时撞倒被害人耿某某,造成耿改玲受伤。经鉴定,胡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胡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艺

助理:王彩彩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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