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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扭锁进入受害人灶房,从受害人炕头木桌抽屉中盗取一折通存折一张、医保卡一张及现金2600元,逃离现场。次日早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将盗取的一折通存折里的1000元在洛南县高耀镇信用社柜台取出据为己有。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向王某某家属赔偿3600元,王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检察官助理:牛敏

2020年7月8日

附件:1.卷二册

2.被告人何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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