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公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27分许,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有人在徂汶景区**路和别人发生冲突,处警过程中发现在现场的边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随后将驾驶鲁******小型轿车涉嫌危险驾驶的边某某查获。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亓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放
检察官助理:戚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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