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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泗水县育英中学西圣泉管业院内被害人郝某某的仓库先后3次实施盗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黑色比亚迪轿车前往郝某某的仓库,从厢货车内偷走面包、奶茶等货物,次日马某某将盗窃货物出售给泗水县周边超市,获利1500余元。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黑色比亚迪轿车前往郝某某的仓库,从厢货车及仓库内偷走面包、奶茶等货物,当日马某某将盗窃货物出售给泗水县周边超市,获利2000余元。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黑色比亚迪轿车前往郝某某的仓库,从厢货车及仓库内偷走面包、奶茶等货物,当日马某某将盗窃货物出售给泗水县周边超市,获利2200余元。

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经泗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孙某某证言;5.被害人郝某某陈述;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泗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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