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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乡**村**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带着女儿孟某乙到法库县**信用社对面**水果肉菜店买东西,在准备付款时,看见该商店柜台左边台子上的塑料筐内有一摞现金,遂趁人不备将塑料筐内现金揣入兜中盗走,盗窃数额共计约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崔某某对被告人孟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孟某甲盗窃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伟

2020514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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