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许**,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山乡毛桥村委后桥组,现住王店乡王店街,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被告人许**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铜山乡毛桥村委老许家西坡的麻栎树砍伐,被砍伐麻栎树的蓄积为2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许**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