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许**,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山乡毛桥村委后桥组,现住王店乡王店街,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被告人许**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铜山乡毛桥村委老许家西坡的麻栎树砍伐,被砍伐麻栎树的蓄积为2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许**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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