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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4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源市*县*镇,住*县*镇*村委会三合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经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和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此前因邻里矛盾对邻居被害人肖某乙心生怨愤。2019年8月7日19时10分左右,肖某甲在*县*镇*村委会三合村*号家中透过自家窗口见肖某乙坐在肖某乙家房前矮墙上,便手持火药猎枪,在家中客厅窗户角落处,瞄准肖某乙背部击发一枪。肖某乙中枪后起身随即倒地,肖某甲见此情况,便将作案枪支拆卸隐匿。当晚20时30分许被害人肖某乙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鉴定肖某乙是背部右外侧受到射击,造成右肺贯通伤伴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管、枪托、钢筋条、可疑弹丸等物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病程记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情况说明等材料;

3.证人证言:肖某某、肖某丙、肖某丁、叶某某、肖某戊、肖某己、林某某、肖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因琐事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桂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2张。

3.证人名单1份。

    4.物证枪管、枪托、钢筋条、可疑弹丸等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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