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25241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湖南省**市**县**乡**居委会*组。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7月17日被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又因吸毒,于2017年8月10日被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2月21日至2月27日被临时寄押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看守所,2019年2月28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柬埔寨金贝娱乐城从事赌博犯罪活动,仍在金贝娱乐城开设的赌博网站“南南组”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将本人银行卡租给金贝娱乐城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尾号504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共帮助收取赌资3943280.1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违法所得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华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系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红
2019年 10月10 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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