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滑县光明生态示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牛场)于2014年7月30日注册成立,住所:滑县**镇**村,经营范围:奶牛养殖经营、生鲜乳生产销售、有机肥料加工与销售、从事奶牛养殖技术相关产业的技术服务。
2015年12月25日,滑县桑村李某某与光明**牛场签订牛粪处理合同,自2016年1月1日开始专门负责清理光明**牛场所有牛舍牛粪。
2016年10月20日,滑县**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牧野合作社)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某,股东:郭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云某某(已判决)、郭某甲(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苏某某(已判决)、苏某甲(已判决)、苏某乙(已判决)等9人,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住所:滑县**镇**村(光明**牛场南侧100米路东),业务范围: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秸秆回收、玉米青储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牧野合作社成立后,主要业务是承包牛场200亩地,供应光明**牛场玉米秆及玉米穗青储饲料。
2016年底,因发现李某某拉牛粪挣钱,牧野合作社部分成员想经营拉牛粪业务,并商议在合作社值班者发现李某某的拉牛粪车辆就前去拦截。李某某的拉牛粪车辆被拦截后,李某某多次向光明**牛场时任场长侯某某反映,同时牧野合作社也向侯某某提出经营拉牛粪业务的意愿。经候某某从中协调,李某某和牧野合作社共同经营光明**牛场拉牛业务,并明确划分区域。2018年5月20日,合作社因股东多经营拉牛粪业务不盈利,经协商将拉牛粪业务交由云某某单独经营,云某某每年向合作社交13万元,其中2万元是租用合作社铲车费用,11万元由各股东平分。
牧野合作社开始经营拉牛粪业务后,为独揽该业务,云某某等人再次采取堵截、拍照等方式拦截李某某等人的拉牛粪车辆,阻止他人清理**牛场的牛粪。由于云某某等人处理销售牛粪能力有限,且阻止他人清理牛粪,导致光明**牛场牛粪得不到及时清理,牛粪大量囤积。同时,牧野合作社在与光明**牛场发生相关业务过程中,还实施强拿硬要、毁损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了光明**牛场正常的生产、经营。
具体寻衅滋事行为如下:
1、为争夺、独揽拉牛粪生意,云某某(已判决)、郭某甲(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苏某某(已判决)、苏某甲(已判决)等人参与多次拦截被害人李某某的拉牛粪车辆。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参与拦截后协商事宜一次。
(1)2016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在光明**牛场南门外南北水泥路上,郭某甲伙同苏某甲将电车横在水泥路中间拦截李某某拉牛粪车辆,李某某无奈给两人100元烟钱方放车通过。
(2)拦截李某某货车后三、四天的一天上午,在光明**牛场南门外南北水泥路上,郭某甲、赵某某、苏某某将电车横在路中间,以李某某拉牛粪货车在路上撒牛粪为由拦截其车辆。李某某无奈找到时任光明**牛场场长侯某某,经侯某某协调方才放车通过。当天晚上,在侯某某办公室,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云某某、苏某某在场,经侯某某协调决定李某某与牧野合作社各经营光明**牛场50%的牛粪业务,李某某拉西边牛棚牛粪,牧野合作社拉东边牛棚牛粪。
(3)2017年2月15日11时许,在光明**牛场南门外南北水泥路上,郭某甲、赵某某、苏某某以李某某拉牛粪货车在路上撒牛类为由将电动车横在路中间栏截李某某的拉粪货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对郭某甲等人的拦截行为进行制止,李某某的拉粪货车才被允许通过。
当天下午,郭某甲、赵某某、苏某某再次以同样理由同样方式拦截李某某拉牛粪货车,李某某再次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郭某甲等人才让李某某拉牛粪货车通过。
(4)由于云某某等人的拦截行为,且云某某等人有限的处理销售能力,导致光明**牛场的牛粪得不到及时清理,牛棚内囤积大量牛粪,影响光明**牛场的生产、经营,时任场长刘某某联系滑县**武庄村武某某拉牛场牛粪。
2018年8月1日上午,武某某联系濮阳南乐梁某某、马某某夫妇驾驶豫J*****货车到光明**牛场拉牛粪。当日下午14时许装好牛粪的货车走到光明乳业南门外水泥路上时,云某某骑摩托车停在货车前,并指使苏某甲驾驶铲车停在货车后面,赵某某、苏某某随后赶到助威充人数,云某某以货车偷自己牛粪要找出偷牛粪者为由大声辱骂,苏某甲、赵某某、苏某某在旁吵闹助威,云某某让梁某某把拉牛粪货车开到牧野合作社门ロ,让苏某甲将铲车开至拉牛粪货车后面,扣车长达2个多小时后梁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云某某等人才放行车辆。
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因牧野合作社向光明**牛场供应的一批青储饲料水分大不合格,光明**牛场拒收。苏某某、郭某甲、云某某驾驶铲车到光明**牛场西边路上,将牛场向外排放粪水的水带铲断,阻止牛场向外排粪水,导致牛场内污水囤积。光明**牛场不得已收下上述不合格的青储饲料。
3、2017年6月9日,光明**牛场与滑县**镇**村村委会、**村村委会、**村村委会签订滑县牧场饲料种植用地租赁协议,光明**牛场租赁**村、**及**村589.7亩士地及附属设施用于农作物和奶牛饲料的种植以及消纳牧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粪肥水。后光明**牛场将上述土地承包给滑县留固被害人王某甲管理。
2018年春天,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已判决)以上述土地的电线、机井系老百姓出钱建设,不许王某甲使用上述土地地面井进行灌溉为由,强行拉下正在浇地的电闸并卷走几盘水带。经场长侯某某协调,王某甲同意每亩地支付10元钱,方才让王某甲使用地面井进行灌溉。后侯某某调离,刘某某接任场长。经苏某乙向王某甲催要,2018年6月3日,王风斋支付郭某某等人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收到条,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等;2.同案人员王某某、云某某、郭某甲、赵某某、苏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及证人刘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夫妇、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余尚阳、敦少辉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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