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苏某明(又名苏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汉族,**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一,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明、张某一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明、张某一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张某山、蔡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及账号、密码、U盾等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结算帮助。其中,包括淮阳县的殷某某、谢某某在内的十一余名被害人,被冒充“公检法”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骗取的近百万余元被转入到上述账户中结算流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捕证明、物流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张某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明、张某一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明、张某一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明、张某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明在缓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大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明、张某一现被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