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小学毕业,住方城县清河乡房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2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方城电动******普通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Y010线12公里+317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石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宗某某陪同被害人石某某及被害人家属到医院救治,并到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说明情况。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宗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宗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石某某家属各项损失17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相峰
检察员:宋起峰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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