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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程*队,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12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豫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桥东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对程某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7mg/100ml。

2019年1月12日,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及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抽血医师证件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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