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豫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桥东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对程某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7mg/100ml。
2019年1月12日,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及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抽血医师证件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庆丰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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