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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吴滩镇陈戴村五组19号,现住在江苏省阜宁县某某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汇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卡易信平台注册卡盟网站(yirong.888ka.cn),销售游戏外挂软件“阿丽塔8.6”和“永恒狂刀”,从2019年5月6日至同年7月31日,李某某经营的卡盟网站(yirong.888ka.cn)已销售“阿丽塔8.6”软件24人次、“永恒狂刀”软件83人次;违法所得共计365.04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阿丽塔8.6”、“永恒狂刀”两种软件对和平精英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涉案网站注册信息、涉案网站销售记录等;2.证人乐某某、虞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692、15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网站销售游戏外挂,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立照 

     检察员:黄  磊 

2019年1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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