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农场**路**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9月5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大道**号**花园。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9月5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2月16日、2019年3月3日退回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息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6日、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采取冒充被害人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封面制作”“、封面制作成功”、“返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381136.24元。201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将自己的微信账户提供给张某甲使用,骗取于某甲、兰某某、白某某、宋某甲钱财9818元,并将诈骗所得提现至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后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甲。
1、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被害人廖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提货”等名义,骗取廖某某6880元。
2、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被害人王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王某甲8251.88元。
3、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贵阳白云籍人杨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提货”等名义,骗取杨某甲19024.64元。
4、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山西闻喜籍人李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公司提货”等名义,骗取李某甲598元。
5、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四川仁寿籍人徐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提货”等名义,骗取徐某甲898元。
6、2017年9月29日、3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湖南衡东籍人阳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公司提货”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阳某某8546.88元。
7、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河北定州籍人张某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公司提货”等名义,骗取张某丙1794元。
8、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浙江诸暨籍人楼某某的微商上家,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公司提货”等名义,骗取楼某某4784元。
9、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广西北流籍人罗某某的微商上家,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罗某某6560.88元。
10、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湖南凤凰籍人麻某某的微商上家,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麻某某4174元。
11、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云南西双版纳籍人依某某的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依某某19643.52元。
12、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甘肃岷县籍人周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公司提货”等名义,骗取周某某1398元。
13、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湖南益阳籍人杨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公司提货”等名义,骗取杨某乙598元。
14、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江苏常州籍人万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公司提货”等名义,骗取万某某4010元。
15、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河南灵宝籍人赵某甲的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赵某甲9158.88元钱。
16、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福建福安籍人江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江某某1056元。
17、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福建仙游籍人林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林某某9472.88元。
18、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深圳龙新籍人黄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黄某甲3588元。
19、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海南三亚籍人肖某甲的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肖某甲5788元。
20、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安徽合肥籍人赵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名义,骗取赵某乙598元。
21、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浙江杭州籍人赵某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赵某丙2392元。
22、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广东丰顺县籍人朱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朱某甲6547.36元。
23、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江苏省丹阳市籍人刘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刘某甲1196元。
24、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广西柳江籍人韦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韦某某5000元。
25、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浙江温州籍人吴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吴某某15000元。
26、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江苏灌云籍被害人刘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刘某乙6698元。
27、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广东韶关籍人曾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封面成功”等名义,骗取曾某某3186元。
28、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湖南双峰籍人龙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龙某某13000元。
29、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湖南双峰籍人朱某乙的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朱某乙598元。
30、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被害人徐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徐某乙3500元。
31、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内蒙古赤峰籍人于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于某乙1000元。
32、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河北石家庄籍人宋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宋某乙21540.12元。
33、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吉林通化籍人许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许某某3992元。
34、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北京大兴籍人卜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卜某某15377.76元。
35、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福建莆田籍人黄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黄某乙598元。
36、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山东胶州籍人朱某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朱某丙1196元。
37、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用利用冒充广东梅州籍人李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返款”等名义,骗取李某乙17151.28元。
38、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辽宁建昌籍人耿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耿某某1794元。
39、2018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内蒙古赤峰籍人李某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李某丙8981.52元。
40、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山东菏泽籍人王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王某乙3588元。
41、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贵阳白云籍人杨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提货”等名义,骗取杨某甲19024.64元。
42、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四川阆中籍人田某某微商上家,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田某某1196元。
43、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云南文山籍人雷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返款”等名义,骗取雷某某4386元。
44、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重庆丰都籍人张某丁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张某丁8196元。
45、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四川乐山籍人张某戊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张某戊1196元。
46、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广东中山籍人肖某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肖某乙7832元。
47、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商丘民权籍人代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代某某11712元。
48、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安徽六安籍人易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返款”等名义,骗取易某某7358元。
49、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山西石楼籍人任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任某某1798元。
50、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贵州瓮安籍人徐某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徐某丙1196元。
51、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陕西榆林籍人潘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潘某某11000元。
52、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广西宜州籍人黄某丙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小黄返款”等名义,骗取黄某丙5898元。
53、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河北石家庄籍人齐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返款”等名义,骗取齐某某6044元。
54、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被害人谢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谢某某3588元钱。
55、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珠海斗门籍人邓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邓某某1196元。
56、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山西襄垣籍人张某己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返款”、“入档成功”等名义,骗取张某己1992元。
57、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广东中山籍人李某丁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李某丁15000元。
58、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辽宁省抚顺市籍人程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返款”等名义,骗取程某某7376元。
59、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江西籍人余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余某某1794元。
60、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被害人白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白某某1228元。
61、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福建福鼎籍人兰某某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兰某某5786元。
62、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冒充被害人宋某甲微商上家的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等名义,骗取宋某甲1394元。
63、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冒充河南息县籍人于某甲的微商上家方法,以“抢名额”、“抢名额成功”、“封面制作”、“封面制作成功”、“返款”等名义,骗取于某甲5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等;3.证人曹某某证言;4.被害人于某甲、杨某甲、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钱财,其中,张某甲诈骗钱财381136.24元,数额巨大,张某乙参与诈骗钱财9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均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2张。
检察员:王丽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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