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2018年6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6****号小轿车行至宜阳县中医院时,与他人车辆发生刮蹭事故,被宜阳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查获经过及照片、酒精检测凭证、血样提取表及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7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恒萌
检察官助理:杨腾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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