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294号
被告人袁XX,男,1966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6xx,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河南省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股股长,住夏邑县城关镇xx。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4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XX,男,196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xx,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河南省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住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东段xxx。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4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XX、司XX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反渎局侦查终结,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判,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收到卷宗二册,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于2014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袁XX、司XX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XX、司XX为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股股长和主管副局长。在2010年11月份和2012年4月份,河南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夏邑县栗城春天小区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作为初审人的袁XX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开发商在申报材料中擅自提高规定的容积率的行为未认真审核就予以同意通过。司XX未认真审核袁XX提交的材料,便签字同意初审意见。案发后经评估:该宗土地容积率从3.0增加到3.49,建筑面积增加4587.87平方米,需补交土地出让金194.36万元。案发后,追回土地出让金1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XX、司XX的供述;2、证人祁xx等人的证言;3、有关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司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涛
检察员:曲卫华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袁XX、司XX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083xxx、1370370xxxx)。
2、侦查证据卷宗二册、评估报告书原件一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八张。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294-1号
被告人祁景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16196301147512,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原河南省夏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住夏邑县城关镇昌盛街昌建巷。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景明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反渎局侦查终结,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判,我院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卷宗二册,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于201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祁景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景明为原河南省夏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在2010年11月份,河南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夏邑县栗城春天小区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开发商在申报材料中擅自提高规定的容积率的行为未认真审核就予以同意通过。案发后经评估:该宗土地容积率从3.0增加到3.16,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7.12万元。案发后,追回土地出让金1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祁景明的供述;2、证人李学军等人的证言;3、有关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景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涛
检察员:曲卫华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祁景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3707868)。
2、侦查证据卷宗二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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