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4********,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中午11时许,“大卡”(音译,大名不知道,另案处理)骑黑色摩托车带被告人韦某某到卫辉市唐庄镇唐庄宾馆附近,由“大卡”负责望风,被告人韦某某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107国道路南的红色德隆半挂车驾驶室副驾处门锁撬坏后进入驾驶室,盗窃现金3600元和一个金吊坠,后两人骑摩托离开。
2、2019年3月21日中午11时许,“大卡”骑黑色摩托车带被告人韦某某到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附近,由“大卡”负责望风,被告人韦某某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高某某停在107国道同济大道交叉口东1000米路南牌照为豫EJ****的红色奥曼大货车驾驶室左侧门锁撬坏后进入驾驶室,盗窃2600元现金,后两人骑摩托车离开。
3、2019年4月22日中午12时许,“大卡”骑黑色摩托车带韦某某到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附近,由“大卡”负责望风,被被告人韦某某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桃园路路北、107国道东100米牌照为豫GE****的高栏车副驾驶车门撬坏后进入驾驶室,盗窃1800元现金,后两人骑摩托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指认现场图片、卫辉市薛屯段监控截图、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在半挂车驾驶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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