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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在**县**镇**村**组**沟九亩地其耕地边用捕猎夹子非法狩猎野兔两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人口信息表、搜查笔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在拘役四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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