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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小区现住址:信阳市羊山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22时许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豫SD****1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十一街交叉路口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豫S****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卫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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