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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4********,汉族,初中,农民,住洛阳市宜阳县*****组。2017年10月17日,因赌博被伊川县公安局罚款两百元。2019年10月31日,因酒醉驾驶机动车被伊川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伊川县检察院门口时,车辆跑到左侧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豫*****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出租车乘员毕某某、郭某某两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柳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毕某某、郭某某均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提取登记表、检测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证明、病情介绍、诊断证明、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悔过书、道路事故认定书、告知回执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 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毕某某陈述;5. 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6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阳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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