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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豫检郑铁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陈永明,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河南省济源市******号。2011年6月10日因赌博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528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永明与被害人李某甲在济源火车站货场宿舍,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打,后被人劝开。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永明在货场宿舍内,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用刀捅向李某甲背部,造成李某甲左肺刺破致肺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永明作案后弃刀逃跑。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于案发当日立案侦查,1997年4月28日对被告人陈永明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并持续对其进行抓捕。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永明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一把;

2.书证:被告人陈永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永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明明知自己持刀捅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员:孔令军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永明现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17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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