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代**,男,1955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5505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出生地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代**酒后驾驶大运牌两轮无号牌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新店村门前岗组“中口石油”加油站门前路段时,撞到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黄德霞,致黄德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德霞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代**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照片。3、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代**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代**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