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第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现住该处。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9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轿车在高邑县府北路与107国道交口附近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视频、抽取静脉血视频、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成文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卷宗1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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