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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顺平县**西门**烟酒,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顺平县公安局民警对杨某某经营的“**烟酒” 超市进行搜查,在该店柜台下侧搜查出大量男性保健品。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对扣押的杨某某销售的“V6”男性保健品、“King Tiger”男性保健品、 “虫草伟哥”男性保健品、“蚁力神”男性保健品、“硬88”男性保健品进行成分检测,上述男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开始销售男性保健品,至今总共盈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文凯

检察官助理:张皓月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顺平县**西门**烟酒,电话:156********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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