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补充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23时许,因家庭矛盾张某甲带领张某某等人到雄县龙北村“小菜馆”砸踹房门,与菜馆内的王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王某某面部、胸部等处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情分别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颖
附:
1.被告人现在雄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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