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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址秦某某市海港区**14-1-601户籍所在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6-3-11,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道与庐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81mg/100ml, 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被鉴定人赵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4.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红山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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