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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19〕160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单元**室,**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1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街**排**号,现住新华区北城路**号**栋**单元**室,原**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7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7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被行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街**排**号,现住灵寿县**乡**村**街**排**号,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7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被灵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790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区**镇**村**街**巷**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11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被鹿泉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以来,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理张某某、副总经理何某某、总监林某某,业务员邢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贾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大厦**室、**室、**室的办公地点,以3个月年化利率7%,6个月年化利率9.2%,12个月年化利率10.5%等利息为诱饵,向白某某、田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截至目前,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024.4618万元,返还金额为166.909093万元,投资人损失1857.552707万元。被告人邢某某涉及16名报案集资人,投资金额为366.8546万元;被告人葛某某涉及9名报案集资人,投资金额为146.39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涉及12名报案集资人,投资金额为130.18万元 ;被告人康某某涉及18名报案集资人,投资金额为287.66万元;被告人贾某某涉及11名报案集资人,投资金额为171.734万元 。被告人葛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提成10.4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提成3.62万元;被告人康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提成6.49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提成8.2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债权转让协议、APP客户端;2.证人证言:曹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中瑞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集资参与人对邢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贾某某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笔录光盘、扫描件。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彦玲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贾某某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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