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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通辽市开鲁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经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9时45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滦州市境内185公里+500处,制动时车辆发生侧滑,与对向停放在路边的故障车冀******/冀*****挂号重型自卸半挂列车和救援车冀******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修理工滕某某、轻型厢式货车司机李某某受伤,修理工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血液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以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海民

检察官助理:张  舒

2020年6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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