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公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住**道**园**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3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2日被滦县公安局逮捕。
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住**道**楼**楼**门**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4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8年3月12日被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间,正在冀东第四监狱服刑的张某某通过姚某某介绍,在赵某某代理的网站上,通过“百家乐”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先让李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等人将赌资打到赵某某指定的账号后,赵某某再给其兑换成赌分,并告诉其赌博网址、账号和密码,然后张某某自己用手机在网上登录赌博账号进行赌博,李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给赵某某指定账号转账赌资流水达到九十二万元。因张某某是在赌博网站挣得赌博分成,并给姚某某分成三、四万元,自己得分成三、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利用网络为他人提供便利进行赌博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明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由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唐山市路南区**道**园**楼**门**室。电话:1773152****.
被告人赵某某现由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唐山市路南区**道**楼**楼**门**室。电话:1853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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