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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深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路**巷**号,于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成为晋州市**镇**村河北**投资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的代办员,以支付高息为由,公开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至案发共吸收公众存款3499124元,其中未退还1712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田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计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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