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请同事马某某等人在河间市**乡**村**饺子馆吃饭时,与马某某发生口角致殴斗,殴斗中张某某持酒瓶将马某某头部打伤。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2日,张某某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梅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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