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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0********,汉族,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21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冀AY2Y**号小型轿车,顺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264公里+6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等待红灯武某某驾驶的冀A***AX、冀A**G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田某某、杨某某受伤、曹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调查、集体研究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武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曹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冀AY2Y**号小型轿车、冀A***AX、冀A**GB挂号重型半挂车物证;2.报警案件及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周

2019年66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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