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因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3年11月16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3日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在逃)组织贾某某等约三十人在平山县**乡**村村东树林内采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79100余元,抽头渔利4000多元。次日下午,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又组织梁某某等约三十人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46778余元,抽头渔利56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赌资35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被告人王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赌博工具“宝盒子”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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