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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区院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黄*,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唐某市路南区,现住唐某市路北区天源骏景**。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景方、李娜,河北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肖**借用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唐某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竣工后有部分欠款未追回,后委托被告人黄*向该公司索要欠款。

2016年7月11日,该公司将欠款以招商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黄*,金额为2845845.94元,收款人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次日,被告人黄*通过伪造背书的方式,将此款转到自己交通银行的账户内,赃款被其消费。2019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招商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陈*的证言;

3.受害人肖**的陈述;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冒用他人的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宝忠

2019年4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羁押于唐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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