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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01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瑞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瑞兴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文

检察官助理:高贝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宿舍**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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